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
资讯类型:政策公告 加入时间:2008年4月8日8:45
安监总培训〔2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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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8〕7号)要求,我局决定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研究班的对象 

  各省(区、市)未参加过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研讨内容 

  1.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问题与对策; 

  2.《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能源与中国国家安全战略; 

  4.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 

  5.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6.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与调查处理。 

  三、研究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2008年5月22日至6月3日(5月21日报到)。 

  第二期:2008年9月11日至23日(9月10日报到)。 

  地点:中央党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路100号;联系电话:010-62805170、62806255)。 

  四、具体要求 

  1.请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按附件1分配的名额,会同本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确定参加研究班人员名单,并于4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人:李德生、甄妍;联系电话:010-64463015、64463870〈传真〉)。 

  2.研究班培训费、食宿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3.请参加研究班的学员报到时提交2个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研究班结束时需交一篇结业论文(电子版、书面各1份),请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4.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培训单位共同颁发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张。 

  附件: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名额分配表 

        2.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报名回执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文章来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文章作者:网络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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